【案情简介】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XX自称宋某至淮北智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办理淮北淮鑫塑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注册、提供开票信息、领取发票等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4891371.0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931533.4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822904.5元。
【代理意见】
1、被告人刘XX系从犯,其系受雇于他人,帮助注册公司定期办理发票相关事宜,并领取固定酬劳,发票的销售事宜其均不知情。本案涉及的发票是如何到的受票单位?资金流是怎么流转的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能确定发票的销售及获利情况是否归属刘钢跃或其他同案犯,进言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的位置,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确定被告人刘钢跃系主犯。据此,应当推定被告人刘XX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坦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刘XX退缴违法所得并部分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文书】
(2018)皖06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被告人刘XX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系受雇于同案犯刘XX在淮北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与开票公司及开票数额均无异议,但是同案犯刘XX到案后一直否认参与该起犯罪,侦查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同案犯刘XX系幕后老板。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XX系主犯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刘XX为从犯。
【结语和建议】
有时,哪怕一个案件现在没有主犯,但是如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系从犯的,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推定被告人为从犯,从而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