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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建忠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1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钦碧,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宝竹寺村7组。系本案被害人廖占虎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创之法定代理人廖桂明,男,1937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宝竹寺村7组。系本案被害人廖占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创,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学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宝竹寺村7组。系本案被害人廖占虎之子。
  诉讼代理人廖占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宝竹寺村7组。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创之叔父。
  诉讼代理人陈刚,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建忠,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镇南街3组28号。2006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乐红海,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建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钦碧、廖桂明、廖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屈建忠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和200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小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钦碧及其诉讼代理人廖占明、陈刚,被告人屈建忠及其指定辩护人乐红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6年5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屈建忠在渝遂高速公路梨树湾杨家沟隧道变电房工地与工友廖占虎因开玩笑过火而发生口角,廖占虎用工地上的小桶击打屈建忠的头部,屈建忠即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向廖占虎的胸部、腰部、腿部猛刺数刀。廖占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廖占虎系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叶和左心室前侧壁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忠仅因口角纠纷,竟持刀杀死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有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钦碧、廖桂明、廖创要求被告人屈建忠赔偿死亡补偿费人民币56180元,丧葬费人民币8316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16元,廖创的抚养费人民币23562元,廖桂明的赡养费人民币23562元,谭钦碧的赡养费人民币428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示了相应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屈建忠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廖占虎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忠与廖占虎(本案被害死者,时年33岁)系渝遂高速公路梨树湾杨家沟隧道变电房工地的工友。2006年5月18日晚上7时许,屈建忠与廖占虎在该工地因琐事发生口角,廖占虎用工地上的小桶击打屈建忠,屈建忠即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向廖占虎的胸部、腰部、腿部刺杀数刀。廖占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廖占虎系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叶和左心室前侧壁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屈建忠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5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报案称,2006年5月18日20时左右,屈建忠与廖占虎在渝遂高速公路梨树湾杨家沟隧道变电房工地开玩笑,屈建忠用水果刀将廖占虎刺伤,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2、捉获经过证实,2006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沙坪坝区梨树湾杨家沟渝遂高速公路工地有人被杀,公安机关出警赶到现场将屈建忠捉获。
  3、出示现场照片。
  4、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据尸体检验见廖占虎尸体胸部、右腰部及大腿共7处创口,长约0.5cm-3.0cm,其特征为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腔较深等情况推断,损伤系单刃刺器形成,现场发现的单刃折叠刀可形成。据尸体检验见廖占虎尸体左胸部4处创口,其中两处深入胸腔,左肺上叶破裂,心包左侧左心室前侧壁破裂,结合病历资料和现场大量血泊等情况,分析认为,廖占虎系左肺上叶和左心室前侧壁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5、出示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经被告人屈建忠辨认无误。
  6、证人屈代刚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屈代刚在沙坪坝区梨树湾渝遂高速公路杨家沟变电房工地听到有人在喊有人被杀了,屈代刚看到屈建忠右手抓住廖占虎的衣服,左手拿着一把水果刀,有民工在拉屈建忠,廖占虎流了很多血在地上,屈代刚过去将屈建忠的水果刀拿了,后来交给了民警。廖占虎被送到西南医院抢救。
  7、证人代国清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代国清与屈建忠、廖占虎、钟再明、谢强等人在沙坪坝区渝遂高速路梨树湾杨家沟工地上,代国清听见屈建忠与廖占虎发生争执,廖占虎用工地上的小水桶打了屈建忠,屈建忠用水果刀刺廖占虎,在场的民工就劝解并将屈建忠与廖占虎分开,廖占虎流了很多血,民工们就将廖送到西南医院抢救,屈建忠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
  8、证人钟再明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8日晚8点左右,钟再明在沙坪坝区渝遂高速路梨树湾杨家沟工地,见屈建忠与廖占虎争吵,廖占虎用工地上的小水桶扑向屈建忠,屈建忠与廖占虎抓扯起来,代国清等人在劝并将双方拉开,廖占虎左手上有血,腹部血不断往下流,屈建忠手上拿有一把水果刀。后廖占虎就倒在地上了,廖被送往医院抢救。屈建忠拿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刀刃不宽。证人谢强亦能证实上述事实。
  9、被告人屈建忠的供述,2006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屈建忠与工友廖占虎等人在沙坪坝区渝遂高速路梨树湾杨家沟工地发生了争吵,廖占虎提一水桶冲过来砸向屈建忠头部,屈即与廖扭打起来,扭打中,屈建忠用水果刀刺廖占虎的胸部,廖被刺后就倒地了。此时,屈代刚等人就过来将屈建忠的水果刀取走了,后屈建忠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10、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屈建忠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桂明、谭钦碧、廖创及被害人廖占虎均系农村居民。廖桂明与谭钦碧养育了廖占虎、廖占明、廖占英三位子女。廖创的母亲已于2001年外出,下落不明,廖创实际由廖占虎一人抚养。廖占虎的死亡补偿费人民币56180元,丧葬费人民币8315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16元,廖创的抚养费人民币9年x2142元=19278元,廖桂明的赡养费人民币11年x2142元/3=7854元,谭钦碧的赡养费人民币20年x2142元/3=142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忠因口角纠纷与他人抓打中持水果刀刺杀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屈建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廖占虎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廖占虎口角纠纷中用水桶击打了屈建忠,但廖占虎与屈建忠口角纠纷在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占虎持水桶击打屈建忠程度,而屈建忠在抓打中持刀将廖占虎杀害致死,本案不宜认定廖占虎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工友间的纠纷引发,且屈建忠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屈建忠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桂明、谭钦碧、廖创要求被告人屈建忠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主张,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桂明、谭钦碧要求赔偿赡养费人民币66402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廖桂明、谭钦碧养育了三个子女,屈建忠只应承担廖占虎应尽的责任部分。廖创的母亲离家出走多年,实际由廖占虎对廖创进行抚养,故廖创的抚养费19278元应当由屈建忠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屈建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桂明、谭钦碧、廖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6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志云
审 判 员 李 毅
代理审判员 张 红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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