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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挪用公款案重审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23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案情简介:2009年,某街道办事处西城社区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西城社区以某工贸总公司的名义与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签订了土地使用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款共计1274、26元。城建投支付西城社区土地补偿款274、26万元后,与某工贸总公司签订《土地补偿款借款协议》,约定余款1000万元转为城建投向西城社区的借款,并按年支付利息7、2%(西城社区账户被法院执行查封,西城社区为规避执行而使用工贸总公司名义)。关某原系某街道办事处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房地产开发商)向关某提出借款,年息12%。关某与社区会计被告人刘某及出纳被告人朱某商量后,决定借款给李某。关某随后从城建投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400万元,汇入其妻子名下,然后汇入李某提供的账户。李某给西城社区出具收条,该收条由关某交予朱某保管。2010年初,李某将2009年的利息8万元支付给刘某,刘某提出该款没有人知道,可以私分,关某同意后与刘某、朱某私分私分。2010年,李某将利息款48万元支付给刘某后,被关某、刘某、朱某私分。2011年,李某将利息款48万元支付给刘某,关某安排刘某别动该款,但该款被刘某借出。案发后,三被告人将私分的利息款退还,李某将借款归还。检察机关认为关某、刘某、朱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办理过程:关某家属二审委托笔者辩护。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笔者继续担任关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所借400万元全部是土地补偿款,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因此不是公共财产,而是西城社区的集体资产。2、本案证据证实,关某等向李某出借400万元是单位行为,是为了给西城社区挣取利息,没有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故意。该三人只是在收到利息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该利息的故意。因此,关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关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案件办理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400万元是集体资产而不是公共财产”,“关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但以关某违反西城社区“集体研究决定款项使用”的规定,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借予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收取利息为由,认定关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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