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陈岭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昌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李于2006年8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西门外,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本共计50份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岳荣秀、张福顺、孙坚、于晓红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李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昌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07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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