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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2月3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沪铁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佑虎,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佑虎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日9时35分许,被告人林佑虎持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南进厅,在候车室主通道值勤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后在民警值班室从林佑虎裤子右口袋内查获一只“云烟”烟盒,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遂将其抓获。经鉴定,从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0.21克。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林佑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佑虎辩称被查获的毒品是一个叫“刘辉”的同行人购买后交给他的,且其中仅有8克左右是自己的,其携带毒品的目的仅用于本人吸食,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9时35分许,被告人林佑虎持当日D418次上海至昆山的火车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南进厅,在候车室主通道值勤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后在民警值班室从林佑虎裤子右口袋内查获一只“云烟”烟盒,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遂将其抓获。经鉴定,从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0.21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海站公安段民警梁晶晶所作的抓获经过,反映2008年6月2日9时35分许,其在上海火车站候车室主通道值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林佑虎形迹可疑,便将林带至民警值班室进行盘查,让其将口袋内东西全部掏出来,林手开始发抖,另一民警孙云遂对林进行检查,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一只烟盒,内有一包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孙云的陈述与之互相印证。


  另外,被告人林佑虎所持的2008年6月2日D418次列车车票,证实其当日欲从上海乘坐该次列车往昆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反映查获的毒品及车票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反映被查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0.21克。《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反映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毒品的刑事摄影件,反映毒品的外观特征。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法庭一一质证。被告人林佑虎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佑虎明知是毒品仍携带并欲乘坐旅客列车予以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林佑虎明知是毒品,仍携带并持有效车票进入火车站,已进入法定运输环节,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故被告人林佑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佑虎关于毒品是同行人“刘辉”为其购买且其中仅有8克左右属于自己的辩解,因其无法提供“刘辉”的具体信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难以采信,而且即使如其所述,被告人林佑虎是否系毒品的所有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其应对所携带的全部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林佑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佑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陆 琳 

代理审判员 张雯琳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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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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