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晚至4月11日晚,被告人施传久、柯敏、高鑫及陈某、许某(未成年人)分别在瑞昌市“时尚网吧”等五个网吧,以外面有人找为由将上网的被害人骗出网吧带至偏僻处,采取威逼、殴打的方式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817元及白色衬衫一件;另在4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施传久、柯敏及陈某、许某在网吧实施抢劫未成功后,在街上遇到一上晚自习回家的学生,四被告人遂对其殴打,抢走其现金50元及价值20元的白色戒指一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传久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或肋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陈某、许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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