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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11岁女童 5旬小学教师因自首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8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50岁的小学老师苑某某在办公室内对该校11岁的女生小宁(化名)进行猥亵,造成小宁精神抑郁、焦虑,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苑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4月24日14时许,苑某某在小学教学楼二楼的教师办公室内,采用抠摸的方式对11岁女生小宁进行猥亵。经司法鉴定,小宁的处女膜可见浅表裂痕,后小宁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苑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某某无视国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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