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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主体要求 二手房买卖过户税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12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宋,燕郊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主体要求

  核心内容: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否则合同认定无效。我国现行法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主体有哪些要求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就是说,最少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必须是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由于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而房地产开发又是工艺复杂、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国家对房地产的建设开发施行了严格的准入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应是说,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主体必须中按照上述规定合法成立的房地产企业。


  如果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并非认定合同当然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是给了当事人一个补正的机会和时间,即在一审诉讼前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成立了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该合同应认为有效。


  这样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也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房地产开发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已出售给了消费者,如果只是因为签合同时不具备主体资格即认定合同无效,是必造成社会财产的巨大浪费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手房买卖过户税费由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房屋的税收,由国家列明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各项费用应由谁承担清晰可见,购房的承担其自身的购房交易的税费,卖房的承担其自身通过出售房屋所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费。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均由卖方支付的,前二者是房屋卖出所产生,而卖方就是所得者,但这几个税费所占的比例较大,就成了卖方定价的一个重要标准。契税、产权登记费用由买房缴纳。实务中二手房的税费由谁来交是受到二手房供求关系的影响,在目前供求关系下,卖方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会将税费负担转嫁给买方。同时,税费与房价是相关联的,如果卖家交税费,那么房价可能就高一些,买家交税费,房价就相对低一些。所以说,买卖的税费由谁缴纳并不是绝对的,主要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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