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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和商品房如何区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2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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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和商品房如何区分

一、集资房和商品房如何区分

1、市场行为属性不同

一般来说,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最重要的是,对购房群体没有限制,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而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等组织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另外,它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

2、申办手续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普遍商品房,就必须要“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般来说,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等方式。而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3、土地使用权大不同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后,不仅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而且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归我们购房者所有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这一点与集资房有很大的不同。

因为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在获得房屋产权年限内,土地使用权还是归国家所有。

二、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

单位集资的房子,如果是有房产证的,那么房子就受产权保护。这种情况下看房子产权,主要是看盖房子的土地是什么属性。一般住宅属性,就是70年产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就是50年产权。其次再看拿地的年限,如果拿地之后过了10年再盖的房子,那么就产权年限就要减去这闲置的10年。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二、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总而言之,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在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政府部门一般情况下也会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终止。土地灭失的这种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非常的少见的,因为这种情形仅适用于地震,海啸等这些无法改变的自然原因。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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