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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7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引言: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本文主要介绍了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的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
  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总之,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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