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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7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王律师,深圳公司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

  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要报警,让交警来进行事故认定,然后给出事故认定书,但是有的时候需要复核,这个时候就要写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


  1、根据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

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

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

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

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

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

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

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依法确定事故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队


  申请人:xxx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的认定是看实际情况来认定谁的更大一些,如果不接受认定结果,可以提起复核申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认定是由交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做出来的。那么这种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行为呢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一一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


  三、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话,也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切勿认为冲动闹事可以解决问题。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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