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律师
电话: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4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所ν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由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δ报案或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δ报案或均δ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δ标明λ置而移动事故现场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编辑推荐:
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的,还要申请复议吗?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方式

律师:王律师 [广东]

.

文章来源:深圳公司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hkfzyls.com/news/view.asp?id=897292635785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深圳公司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