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深圳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分立条件必须包括哪些以及申请条件
一、企业分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二、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合并形式;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职工安置办法;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式;
签约日期、地点;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什么是上市公司分立
什么是上市公司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移转于新设公司,这种移转不仅在被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生效,而且对第三者也生效;
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分立决议确定的内容变成一家或者多家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
视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原公司终止其存在或者存续;
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间、新设公司与存续公司之间互相独立,均为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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