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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14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宋,燕郊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那关于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也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而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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