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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8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宋,燕郊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缔约过失损害是信赖利益,那么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哪些有人认为应该是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也有人认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还有机会利益又是什么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而且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即受害人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小心的合理的人那样,支付各种费用。因为只有合理的费用才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中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现有物质、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准备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及由支出的费用而损失的利息等直接损失,学术界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而间接损失的赔偿表现在缔约过失中主要是交易机会丧失的赔偿。


  机会利益具有三个特征:不确定性、时效性、主观性。机会利益的丧失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认为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不应当包括交易机会丧失的损失的理由在于:;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的。; 而且,机会损失在举证上存在困难,也会诱发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索赔巨额机会损失的费用。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的交易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否认此种交易机会的获得赔偿的合理性。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该包括机会丧失损失的主要理由: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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