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悄悄地躲一阵子,法院也拿我没办法,谁知道不执行判决居然要被判刑,我真是得不偿失呀。”审判席上,被告人张某回忆起自己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日前,由于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经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情起因于一桩民事借贷,现年41岁的张某一直没有工作,生活很不如意。想做点小生意却又没有启动资金,得知熟人吴某手头比较宽裕,他就向吴某开口借钱,并许诺高额利息。在利益的诱惑下,吴某爽快地答应了。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6日,吴某两次借给张某人民币40万余元。谁知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张某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吴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2008年9月23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归还欠款。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还是态度强硬地拒不还钱。无奈,2009年1月13日,吴某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这时张某急了,赶紧找到吴某,答应先还一部分钱,其余的等把房子卖了再还,并且跟吴某签订了协议。此后,吴某在张某归还了14万元后,于2009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张某名下房产的冻结。
然而张某再次食言了。他以112万人民币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带着售房款“人间蒸发”。直到后来,张某无意间听说自己的行径已经触犯刑法,是要被判刑的,惶恐不已的他才乖乖出现在公安机关门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张某卖掉房产所得明明足以支付欠款,却抱着侥幸心理携款逃匿,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蔑视法律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