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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应该有的条款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2日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whkfzyls.com/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不是一个合同必须包含上述所有要素才能成立呢?不是的。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个合同只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这三个条款即可成立,剩下的条款,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法律规定补救措施具体包括:
     
    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按照法定的标准来确定:
    (一)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四)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七)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承担法定违约责任。

律师: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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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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